BOB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总行位于北京金融大街25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希望对您有帮助。有钱花作为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信贷品牌,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最高可借额度20万。
全称是: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广源分理处湘潭的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湖湘支行贡献造价学会 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芙蓉中路农贸市场综合楼东栋1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楠竹山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楠竹山锦江大道2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易俗河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县财政局楼下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下摄司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岳塘下摄司街 湘乡支行广场分理处湖南信息价省湘乡市东风南路12号湘宾6、7号门面 湘乡支行建湘分理处湖南信息价省湘乡市建委大楼一楼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湘乡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乡市桑梅中路华泰大酒店B栋5-11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韶山支行湖南信息价省韶山市清溪镇 0732-568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板塘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板塘长潭路7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湘纺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板塘湘纺银海综合楼一楼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高新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建设南路麻元山综合楼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白石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西路绿化新村一栋一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雨湖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韶山西路123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河西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雨湖广场街道解放北路96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岳塘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岳塘钢城14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岚园支行湖南信息价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河东大道2号附1号2栋综合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住房按揭和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和纽约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设有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建设银行自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经办国家财政拨款时期。1954年10月,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二阶段,为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国际金融、住房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国有商业银行时期。1994年,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设业务分别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从功能转换上迈出了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重要一步。 经过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银行已经具备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到2004年6月末,资产总规模为37228亿元,负债总规模为35223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17%。按照境内外全口径统计,全行不良余额657.1亿元,不良率为3.08% ,达到了银监会要求的3-5%的标准。境内外营业性分支机构15401个,其中有6个海外分行,2个驻海外代表处。全行正式员工26.3万人。同时,全资拥有建设银行,并持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权,持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75.1%的股权。 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将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将继续全面推进各项管理改革,促进绩效进步,努力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此中国建设银行在发展历程中开始了新的征程! (一)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等多种业务。 (二)发展战略: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跨入21世纪,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三)公司规模: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四)成功关键: 必须强化银行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使银行内部改革措施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必须坚持和深化信贷体制改革,包括担保、资产组合管理和坏帐解决方案,尽快达到国际通行标准,提高尽早发现资产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坚持和促进人事与激励机制改革,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员工的高素质。
工行:客户群体为全复国之最,历史上于工商企业结算信贷、现在仍具有经营规模上的绝对优势。建行:历史上乃至今天专于基本建设项目结算信贷、工程预结算与造价咨询,现在以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要资产经营板块。农行:支农结算信贷。中行:境内外业务联动模式成熟,近年较热衷基本建设项目信贷、零售业务(个人金融)。交行:基本建设项目信贷有一定特点,近年主攻零售业务(个人金融)与中小企业信贷。招行:零售业务(个人金融),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自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经办国家财政拨款时期。1954年10月,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二阶段,为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国际金融、住房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国有商业银行时期。1994年,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设业务分别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从功能转换上迈出了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重要一步。 经过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银行已经具备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到2004年6月末,资产总规模为37228亿元,负债总规模为35223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17%。按照境内外全口径统计,全行不良余额657.1亿元,BOB不良率为3.08% ,达到了银监会要求的3-5%的标准。境内外营业性分支机构15401个,其中有6个海外分行,2个驻海外代表处。全行正式员工26.3万人。同时,全资拥有建新银行,并持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权,持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75.1%的股权。 2004年 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将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将继续全面推进各项管理改革,促进绩效进步,努力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BOB从此中国建设银行在发展历程中开始了新的征程! (一)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等多种业务。 (二)发展战略: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跨入21世纪,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三)公司规模: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四)成功关键: 必须强化银行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使银行内部改革措施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必须坚持和深化信贷体制改革,包括担保、资产组合管理和坏帐解决方案,尽快达到国际通行标准,提高尽早发现资产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坚持和促进人事与激励机制改革,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员工的高素质。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文号:建总发字[1996]107号发布日期:1996-7-3执行日期:1996-7-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建管理的职责第三章建设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设计管理第五章在建工程计划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第七章建设标准第八章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第九章奖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的管理,强化对投资总量和结构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是指建行系统内的固定资产建设,包括投资进行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基建”)。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建设银行各级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包括干部培训中心)、招待用房、单身宿舍、职工住宅、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购置和更新改造,以及设备的购置和安装。第三条基建工作,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要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开工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和财经制度,严禁搞计划外工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四条建设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基建管理机构,强化建设项目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二章基建管理的职责第五条根据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和权限的不同,总行和分行在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为:一、总行:(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基建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制定全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下达各分行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央计划部分)和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以下称购建指标),督促各分行认真执行总行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四)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组织报批和审定。(五)负责组织、推广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优化设计工作。(六)负责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的管理。1.负责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批。2.负责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概算、竣工决算的审批,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全面考核和检查,协助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3.负责或受国家计委的委托组织对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二、分行:(一)根据国家和总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制定辖属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购建指标,并根据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以及中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到辖属建设项目,严禁擅自超计划和指标安排建设项目,搞计划外工程。BOB(三)负责分行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和住宅的管理。(四)负责辖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上报工作。(五)建立健全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的档案资料,对全部建设项目建立必要的技术、经济档案,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和资金来源,基建购建指标和投资计划,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物资清理情况,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六)负责对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批和概算、竣工决算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对分行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概算)以及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批。(七)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竣工面积、项目投资额和工程造价进行全面考核,以确保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八)对在建项目,要进行计划、财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九)组织对分行管理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十)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等项清理工作,避免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十一)按时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年终前做好决算的准备工作,对在建项目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按规定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第六条管辖行以及有基建任务的各级行处,均应按建设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七条凡是进行基建的各级行处都必须落实基建资金来源。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基金总额;其余项目安排的建设资金,不得突破总行当年下达的购建指标。第三章建设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工作进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建设银行基建程序一般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拟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式一),经分行初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二、根据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一般分三步进行:(一)编制方案设计;(二)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应办理征地拆迁、委托设计、选择施工单位、做好“三通一平”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四、组织施工。五、工程竣工后,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纸,组织工程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和总投资,经批准后,方可签定购房合同,最后进行工程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九条建设银行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经济状况,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近3年的业务状况和利润;现有营业、办公用房或生活用房的基本状况;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根据;建设地点和用地;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建设标准和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和进度等基本情况。干部培训中心由总行统筹规划,各行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干部培训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系统在编职工人数;干部培训中心的规模;并应列有教学用房、学员宿舍用房和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以及设备。第十条建设银行系统所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如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含职工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行初审同意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地计委同意后,上报总行,由总行按有关规定审批。二、投资不足3000万元但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含职工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行初审同意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地计委同意后,附报有关批件,报总行审批。三、各级行干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行审批。四、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含干部培训中心)和职工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行授权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必须变动时,须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各级行要根据工程等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优先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各行在委托设计时,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提出营业厅、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用房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建设银行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分三步进行,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最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时,必须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并适当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体现建设银行的企业形象。第十四条方案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是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进一步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所需投资进行通盘研究、设计和计算后做出的总体安排。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设计依据和指导思想、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和辅助设施,确定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和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是设计的最后阶段。它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图纸,并编制材料表和设备明细表。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第十七条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一、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经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分行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分行审批,其中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要报总行备案。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审查,报分行审批。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一经正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时,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章在建工程计划管理第十九条为控制适度的建设规模,加强对投资总量和结构的调控,建设银行实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两部分:一、总行将依据各分行的具体情况,每年向各分行初分配“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总额”(用于基建部分,以下同),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再下达“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二、建设银行建设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两部分,分为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经贸委下达,由总行管理。地方投资计划由当地计(经)委下达,由分行管理。第二十条凡当年新开工项目及以前年度结转的续建项目都要纳入在建工程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工程。对购买商品房、联合建房及委托建房的项目亦应纳入在建工程计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年度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一、各级行计划年度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应逐级上报分行,由分行统一审查汇总后编制计划年度在建工程建设计划表,于上年9月30日前报总行。二、总行根据各分行的具体情况,在年初初分配年度购建指标总额。三、各分行应依据总行初分配的购建指标总额,在接到文件30日内,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按照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的具体要求,将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上报总行。四、各分行在编制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时,应分别轻重缓急,首先列报续建项目,其次列报新开工项目,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列报。五、总行在审查各分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的基础上,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不足部分,应由分行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向地方申请落实地方投资计划,否则总行将调整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分行购建指标总额。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必须严格按总行下达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投资计划执行,不得突破和随意变更。必须变动时,须由分行书面上报总行,并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章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有建设任务的各级行(以下称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繁简程度,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审和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签订和履行各项合同,负责联系材料和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施工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合同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防止含糊不清,引起争执。应将施工合同复印件报分行备案,其中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并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申报开工报告。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分行审批,其中总行管理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随时作好隐蔽工程记录,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留隐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的管理,健全采购保管制度。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要按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材料用量、品种、规格采购,严格履行设备、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对于设备、材料的自然损耗,由经办人员写明原因,领导核实批准后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由总行组织验收,其余建设项目总行授权分行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总发〔1994〕第41号文《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建档案移交手续。第七章建设标准第三十二条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省(市、区)分行,建筑面积1.5万~2万平方米;地市行,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县级支行,建筑面积0.2万~0.4万平方米。根据业务量大小,财务效益好坏,在上述规定规范内具体审批。第三十四条营业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的内外装修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建筑装修水平。第三十五条行长办公室的建筑面积指标按下列标准执行:省(市、区)分行,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地市行,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县级支行,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行长办公室不得单设休息室和卫生间,其装修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级水平。第三十六条营业办公用房其他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建设银行金库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建设银行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银行职工住宅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业人员管理财务,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政策及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簿,以及财务审批、会计核算、物资核算管理手续,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第四十条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审查基建资金来源,不合理支出;保持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采取预提等方式虚列在建工程。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反映项目工程进度、财务支出和投资效益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年报表。即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内容包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分行于下年度2月15日前报送总行。二、以上各类报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填报。三、总行直属项目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由总行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为了及时掌握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行应于每季后10日内按报表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建设银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季报表》。第九章奖罚第四十三条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奖勤罚懒,调动各级行基建主管部门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基建工作搞得好的行(处)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基建管理工作混乱行(处)的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第四十四条奖励一、对于严格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表现突出,投资效益好的基建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二、对于设计管理好,建设项目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设计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三、对于在预、决算审查中,核减投资额在20%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四、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处罚一、对于不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不按建设程序办事,超指标列支在建工程,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所在行行长、主管行长以及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处罚,并追究上级行行长和基建主管人的责任。二、对于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上项目,擅自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超计划的所在行行长、主管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上一级行行长和基建主管人,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按一定比例扣罚分行下年度购建指标。三、对于使用无证设计、无照施工队或越级承包工程的所在行行长、主管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对于不认真审查施工合同,预、决算或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总投资浪费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按浪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五、对于不履行职责,放松施工质量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重大事故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总行下达的有关基建管理的办法、规定、细则等,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谢谢,请采纳!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总行位于北京金融大街25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希望对您有帮助。有钱花作为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信贷品牌,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最高可借额度20万。
全称是: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广源分理处湘潭的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湖湘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芙蓉中路农贸市场综合楼东栋1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楠竹山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楠竹山锦江大道2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易俗河支行 湖南省湘潭县财政局楼下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下摄司支行 湖南省湘潭岳塘下摄司街 湘乡支行广场分理处 湖南省湘乡市东风南路12号湘宾6、7号门面 湘乡支行建湘分理处 湖南省湘乡市建委大楼一楼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湘乡支行 湖南省湘乡市桑梅中路华泰大酒店B栋5-11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韶山支行 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 0732-568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板塘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板塘长潭路7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湘纺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板塘湘纺银海综合楼一楼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高新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建设南路麻元山综合楼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白石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西路绿化新村一栋一号门面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雨湖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123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河西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广场街道解放北路96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岳塘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钢城14号 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分行岚园支行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河东大道2号附1号2栋综合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住房按揭和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和纽约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设有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建设银行自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经办国家财政拨款时期。1954年10月,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二阶段,为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国际金融、住房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国有商业银行时期。1994年,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设业务分别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从功能转换上迈出了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重要一步。 经过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银行已经具备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到2004年6月末,资产总规模为37228亿元,负债总规模为35223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17%。按照境内外全口径统计,全行不良余额657.1亿元,不良率为3.08% ,达到了银监会要求的3-5%的标准。境内外营业性分支机构15401个,其中有6个海外分行,2个驻海外代表处。全行正式员工26.3万人。同时,全资拥有建设银行,并持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权,持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75.1%的股权。 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将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将继续全面推进各项管理改革,促进绩效进步,努力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此中国建设银行在发展历程中开始了新的征程! (一)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等多种业务。 (二)发展战略: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跨入21世纪,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三)公司规模: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四)成功关键: 必须强化银行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使银行内部改革措施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必须坚持和深化信贷体制改革,包括担保、资产组合管理和坏帐解决方案,尽快达到国际通行标准,提高尽早发现资产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坚持和促进人事与激励机制改革,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员工的高素质。
工行:客户群体为全复国之最,历史上于工商企业结算信贷、现在仍具有经营规模上的绝对优势。建行:历史上乃至今天专于基本建设项目结算信贷、工程预结算与造价咨询,现在以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要资产经营板块。农行:支农结算信贷。中行:境内外业务联动模式成熟,近年较热衷基本建设项目信贷、零售业务(个人金融)。交行:基本建设项目信贷有一定特点,近年主攻零售业务(个人金融)与中小企业信贷。招行:零售业务(个人金融),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自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经办国家财政拨款时期。1954年10月,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二阶段,为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国际金融、住房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国有商业银行时期。1994年,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设业务分别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从功能转换上迈出了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重要一步。 经过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银行已经具备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到2004年6月末,资产总规模为37228亿元,负债总规模为35223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17%。按照境内外全口径统计,全行不良余额657.1亿元,不良率为3.08% ,达到了银监会要求的3-5%的标准。境内外营业性分支机构15401个,其中有6个海外分行,2个驻海外代表处。全行正式员工26.3万人。同时,全资拥有建新银行,并持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权,持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75.1%的股权。 2004年 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将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将继续全面推进各项管理改革,促进绩效进步,努力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此中国建设银行在发展历程中开始了新的征程! (一)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等多种业务。 (二)发展战略: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跨入21世纪,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三)公司规模: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四)成功关键: 必须强化银行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使银行内部改革措施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必须坚持和深化信贷体制改革,包括担保、资产组合管理和坏帐解决方案,尽快达到国际通行标准,提高尽早发现资产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坚持和促进人事与激励机制改革,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员工的高素质。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文号:建总发字[1996]107号发布日期:1996-7-3执行日期:1996-7-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建管理的职责第三章建设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设计管理第五章在建工程计划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第七章建设标准第八章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第九章奖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的管理,强化对投资总量和结构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是指建行系统内的固定资产建设,包括投资进行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基建”)。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建设银行各级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包括干部培训中心)、招待用房、单身宿舍、职工住宅、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购置和更新改造,以及设备的购置和安装。第三条基建工作,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要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开工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和财经制度,严禁搞计划外工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四条建设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基建管理机构,强化建设项目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二章基建管理的职责第五条根据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和权限的不同,总行和分行在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为:一、总行:(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基建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制定全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下达各分行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央计划部分)和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以下称购建指标),督促各分行认真执行总行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四)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组织报批和审定。(五)负责组织、推广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优化设计工作。(六)负责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的管理。1.负责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批。2.负责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概算、竣工决算的审批,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全面考核和检查,协助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3.负责或受国家计委的委托组织对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二、分行:(一)根据国家和总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制定辖属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购建指标,并根据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以及中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到辖属建设项目,严禁擅自超计划和指标安排建设项目,搞计划外工程。(三)负责分行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和住宅的管理。(四)负责辖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上报工作。(五)建立健全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的档案资料,对全部建设项目建立必要的技术、经济档案,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和资金来源,基建购建指标和投资计划,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物资清理情况,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六)负责对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批和概算、竣工决算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对分行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概算)以及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批。(七)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竣工面积、项目投资额和工程造价工程造价进行全面考核,以确保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八)对在建项目,要进行计划、财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九)组织对分行管理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十)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等项清理工作,避免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十一)按时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年终前做好决算的准备工作,对在建项目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按规定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第六条管辖行以及有基建任务的各级行处,均应按建设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七条凡是进行基建的各级行处都必须落实基建资金来源。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基金总额;其余项目安排的建设资金,不得突破总行当年下达的购建指标。第三章建设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工作进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建设银行基建程序一般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拟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式一),经分行初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二、根据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一般分三步进行:(一)编制方案设计;(二)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应办理征地拆迁、委托设计、选择施工单位、做好“三通一平”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四、组织施工。五、工程竣工后,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纸,组织工程验收,BOB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和总投资,经批准后,方可签定购房合同,最后进行工程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九条建设银行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经济状况,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近3年的业务状况和利润;现有营业、办公用房或生活用房的基本状况;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根据;建设地点和用地;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建设标准和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和进度等基本情况。干部培训中心由总行统筹规划,各行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干部培训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系统在编职工人数;干部培训中心的规模;并应列有教学用房、学员宿舍用房和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以及设备。第十条建设银行系统所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如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含职工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行初审同意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地计委同意后,上报总行,由总行按有关规定审批。二、投资不足3000万元但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含职工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BOB由分行初审同意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地计委同意后,附报有关批件,报总行审批。三、各级行干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行审批。四、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含干部培训中心)和职工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行授权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必须变动时,须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各级行要根据工程等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优先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各行在委托设计时,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提出营业厅、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用房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建设银行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分三步进行,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最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时,必须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并适当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体现建设银行的企业形象。第十四条方案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是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进一步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所需投资进行通盘研究、设计和计算后做出的总体安排。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设计依据和指导思想、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和辅助设施,确定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和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是设计的最后阶段。它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图纸,并编制材料表和设备明细表。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第十七条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一、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经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分行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分行审批,其中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要报总行备案。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审查,报分行审批。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一经正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时,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章在建工程计划管理第十九条为控制适度的建设规模,加强对投资总量和结构的调控,建设银行实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两部分:一、总行将依据各分行的具体情况,每年向各分行初分配“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总额”(用于基建部分,以下同),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再下达“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二、建设银行建设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两部分,分为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经贸委下达,由总行管理。地方投资计划由当地计(经)委下达,由分行管理。第二十条凡当年新开工项目及以前年度结转的续建项目都要纳入在建工程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工程。对购买商品房、联合建房及委托建房的项目亦应纳入在建工程计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年度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一、各级行计划年度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应逐级上报分行,由分行统一审查汇总后编制计划年度在建工程建设计划表,于上年9月30日前报总行。二、总行根据各分行的具体情况,在年初初分配年度购建指标总额。三、各分行应依据总行初分配的购建指标总额,在接到文件30日内,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按照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的具体要求,将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上报总行。四、各分行在编制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时,应分别轻重缓急,首先列报续建项目,其次列报新开工项目,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列报。五、总行在审查各分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的基础上,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不足部分,应由分行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向地方申请落实地方投资计划,否则总行将调整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分行购建指标总额。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必须严格按总行下达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购建指标和投资计划执行,不得突破和随意变更。必须变动时,须由分行书面上报总行,并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章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有建设任务的各级行(以下称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繁简程度,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审和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签订和履行各项合同,负责联系材料和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施工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合同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防止含糊不清,引起争执。应将施工合同复印件报分行备案,其中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并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申报开工报告。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分行审批,其中总行管理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随时作好隐蔽工程记录,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留隐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的管理,健全采购保管制度。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要按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材料用量、品种、规格采购,严格履行设备、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对于设备、材料的自然损耗,由经办人员写明原因,领导核实批准后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总行管理的分行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由总行组织验收,其余建设项目总行授权分行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总发〔1994〕第41号文《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建档案移交手续。第七章建设标准第三十二条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建设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省(市、区)分行,建筑面积1.5万~2万平方米;地市行,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县级支行,建筑面积0.2万~0.4万平方米。根据业务量大小,财务效益好坏,在上述规定规范内具体审批。第三十四条营业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的内外装修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建筑装修水平。第三十五条行长办公室的建筑面积指标按下列标准执行:省(市、区)分行,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地市行,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县级支行,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行长办公室不得单设休息室和卫生间,其装修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级水平。第三十六条营业办公用房其他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建设银行金库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建设银行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银行职工住宅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业人员管理财务,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政策及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簿,以及财务审批、会计核算、物资核算管理手续,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第四十条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审查基建资金来源,不合理支出;保持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采取预提等方式虚列在建工程。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反映项目工程进度、财务支出和投资效益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年报表。即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内容包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分行于下年度2月15日前报送总行。二、以上各类报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填报。三、总行直属项目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由总行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为了及时掌握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行应于每季后10日内按报表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建设银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季报表》。第九章奖罚第四十三条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奖勤罚懒,调动各级行基建主管部门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基建工作搞得好的行(处)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基建管理工作混乱行(处)的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第四十四条奖励一、对于严格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表现突出,投资效益好的基建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二、对于设计管理好,建设项目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设计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三、对于在预、决算审查中,核减投资额在20%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四、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处罚一、对于不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不按建设程序办事,超指标列支在建工程,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所在行行长、主管行长以及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处罚,并追究上级行行长和基建主管人的责任。二、对于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上项目,擅自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超计划的所在行行长、主管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上一级行行长和基建主管人,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按一定比例扣罚分行下年度购建指标。三、对于使用无证设计、无照施工队或越级承包工程的所在行行长、主管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对于不认真审查施工合同,预、决算或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总投资浪费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按浪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五、对于不履行职责,放松施工质量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重大事故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总行下达的有关基建管理的办法、规定、细则等,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谢谢,请采纳!